一、目的与依据
该办法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其制定依据是反洗钱和企业登记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备案主体
需要备案的主体: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无需备案的主体:个体工商户。
暂无需备案的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三、免于备案条件(同时具备)
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
3、不存在其他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获取收益,
4、不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的,承诺后可免于备案。
四、信息备案与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备案工作,推送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存、处理信息,并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
五、受益所有人标准
1、直接或间接拥有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
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
特殊情况: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指定的受益所有人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六、备案流程
设立登记时备案: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系统办理的,可现场办理并在30日内系统备案。
信息变化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变化或不再符合免报条件时,30日内系统备案。
七、备案信息内容
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日期等。
八、信息使用与保密
依法获取: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
查询与保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查询,但需保密。
九、信息核实与反馈
发现信息错误、不一致或不完整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采取措施核实,备案主体应配合。
十、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备案: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信息不准确: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实施时间
实施前已登记主体:2025年11月1日前按办法规定备案。
正式施行时间: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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