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险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这一规定即为“董事责任险制度”。即董事责任险,是保障董事在管理公司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对董事履职的不利后果。通俗地讲董事责任险就是企业运营这个“快车一种车险险种”。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关于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多达十二条,从公司成立之初的股东出资,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分配、公司减资再到公司清算等,公司“从生到死”都伴随着董事的赔偿责任。对于董事的任职来说,提出了巨大地挑战。可以说董事的责任压力山大。为解决这些难题,董事责任险应运而生。
从经营角度看 董责险可以使董监高人员免去后顾之忧;
从补偿角度看 董责险可以个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时提供强大地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及高管的抗风险能力;
从社会责任看董责险有助于民事案件快速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法律层面看
这是中国新型公司制度的完善措施之一。
(1)董事责任险的理赔对象为董事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比如履职程序不当,履职未经会议决议或未经授权,信息披露过程中过失导致的陈述错误等。(2)因董事故意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为个人利益实施的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险不予理赔。比如因董事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行政罚款、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故意误导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均不在理赔之列。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企业财务会计而言,最大的变化,就是允许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项下的金额,来弥补公司亏损。这也是一个重大的边界突破!在之前实施的第五版《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此进行了重要调整,规定改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这项规定之所以特别重大,是因为资本公积的形成,主要来源是股东投资过程中,股权溢价或者股票超面额发行的部分,这原本是公司长期资本积累的一部分,现在可以用于弥补年度亏损,确实变化很大这项规定之所以特别重大,是因为资本公积的形成,主要来源是股东投资过程中,股权溢价或者股票超面额发行的部分,这原本是公司长期资本积累的一部分,现在可以用于弥补年度亏损,确实变化很大。比如,对于很多目前有很多经营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由于之前上市发行股票的时候,都有较大的超面额发行收入,这些金额一直积累在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上没有动用。如果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动用这些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那么上市公司的业绩将有较大的、快速的提升和转变,无疑是一个重要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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