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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制度‖股东失权制度

时间:2024-09-05 发布者:admin

01
失权制度的前提

     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认缴出资。


02
 失权制度实施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书面催缴出资宽限期已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03
失权制度的宽限期


     有限公司催缴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04
 失权制度实施的结果


     1、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失权股东丧失收益权、表决权、管理权全部或者部分失去(未交纳出资部分)。


05
失权制度的闭环操作


公司减资或转让,超过六个月期限没完成,其他股东按比例缴纳补齐。

06
 失权制度的作用:

1、对不按期出资股东的惩戒作用。

2、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

3、可以剔除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包括失联股东)

4、对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补充性,约束性股东出资行为,有效推进股东注册资本制度的落实。


07
 失权制度的救济渠道: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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