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有限公司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2、股东的认缴出资没到位。
为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提前认缴出资,以偿还自己的债务。
有限公司未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包括现股东和已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均是出资义务的责任人。
国家出资公司(国企)同样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股权加速到期是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公司法》维护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也是新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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