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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00问(18)结尾

时间:2024-08-06 发布者:admin

96.在新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印发前,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还需要盖公司公章?


答:现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继续适用。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7.《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栏如何勾选?


答: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表之前,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的,勾选“执行董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的,勾选“经理”。


98.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哪些事项?


答:具体事项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99.公司营业执照法定载明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特别提示:已不含“营业期限”。


100.子公司与分公司怎么区分?


答: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01.新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是什么关系?


    股东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所有混同,就会有其“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使公司的“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把个人的合法财产推入公司债务的泥潭,给股东带来投资“负收益”。公司财物可以“私用”,但不能“私有”;可以“长期使用”,但不能“据为己有”;通俗说“公司的不是股东的”,其权证上必须写的是公司。其公司未分配利润也不是股东私产,不能直接被股东支配。 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可获取公司利润分配或分红

    2. 担任公司高管获取薪资:

    3、出售股股权而获得收益:

    4、除此之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有:

      表决权: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如董事选举、公司合并或解散等)的表决权。

      剩余财产索取权:若公司清算,偿清所有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将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信息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等信息,以便预判投资策略


相关公司法条款: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与公司的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不是股东的私产,相互保持独立人格,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财产的随意支配就会把有限公司就变成无限公司,导致股东将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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