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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00问(16)(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

时间:2024-08-01 发布者:admin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产生方式是什么?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78.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不设经理?答:可以不设经理。


79.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新《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人数进行明确规定。


80.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1.新《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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