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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00问(13)(股东会相关)

时间:2024-07-24 发布者:admin

48.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吗?

答: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9.新《公司法》实施后,召开股东会新增了什么方式?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新增了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0.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表决权如何确定?

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什么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什么情况下需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

答:(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普通决议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53.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54.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决议是否生效?答: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55.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何救济权利?

答: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6.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答: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有两个: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简言之,股东会决议作出超过一年的,无论股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57.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58.决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被确认不成立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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