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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00问(八)(股东出资)

时间:2024-07-18 发布者:admin

25.除了货币,还有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27.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答: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28.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其他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9.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每个股东的出资额?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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