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否适用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答:不适用,《公司法》只约束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市场主体没有约束力。
22.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同时实施,其中“3+5”出资期限如何解读?
答: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7月1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但是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3.怎样理解三年过渡期?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40年之前缴足。目前公司尚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应当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甲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该期限不能超过2032年7月1日(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超过5年),即最近一次变更时认缴出资期限改在当日+5年以前。变更后在通过国家信用公示系统进行自行公示。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案例二:乙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之前缴足,目前公司仍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乙公司应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由于乙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之前缴足,自2027年7月1日起计算的剩余出资期限已经不足五年,所以乙公司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案例三:丁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认缴,目前公司仍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丁公司应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由于丁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认缴,股份有限公司需在2027年7月1日前实缴到位,所以丁公司需2027年7月1日前的最近一次变更中缴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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