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7月1日即将实施,对所有公司,尤其是已设立的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挑战和机遇。为了顺利过渡并能守法经营,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措施:
1. 审查和调整出资计划: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日期按照“3+5”方案作出调整,即3年内调出资需整至5年内(2032年6月30日之前)出资,如通过减资或撤资来适应新的要求,减资过程需注意公示期等法定程序,并确保及时完成以避免违规。
2. 股权转让依据新公司法作出调整:
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没有特别限制。
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将其股权转让的意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在通知中明确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如果在规定的30日未答复,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履行告知义务后,此项股权转让,不需要再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原《公司法》要求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可),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3. 股东资格审查:
检视所有股东的出资能力,确保他们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缴。创始股东之间应相互监督,避免因个别股东未能按时出资而引发的连带责任问题。
4. 合法性“体检”:
公司应进行全面的合规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治理结构、财务报告、以及与新公司法相关的其他合规事项,确保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都符合新规定。
5.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的治理要求,审视并可能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结构、决策流程等,以优化治理机制,提升决策效率和透明度。重新审视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按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如监事及监事会有无必要取消。审计委员会有没有必要增加,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有没有必要进行扩展(扩展到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等等
6. 挂名股东及时剔除:
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但实际上并未出资或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名义股东,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结构全面开放,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对于一个自然人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数量不再限制,原挂名的股东就可以依法剔除。避免了控股股东和挂名股东不必要的隐形风险。
7. 签发符合新《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8. 依法做好自行公示工作: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主要公示以下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9,可以章程增加股东催缴失权条款,以维护公司的稳定性:
新法引入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规定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设定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若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将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需依法转让。
10. 董事会必要的职工代表任职:
有限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1.公司法有关签字盖章形式更加规范准确。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签署方式由“签名、盖章”调整为“签名或盖章”;公司章程上由“签名、盖章”调整为“签名或盖章”;一人公司股东的决定时,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盖章”是并列关系,“签名、盖章”需要签名并且盖章;而“签名或盖章”要求二选一,签名可以,盖章也可以。
但具体到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即可,法人股东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综上所述,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完成必要的调整和准备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
附办法新《公司法》部分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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