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缴出资调整
1. 适用对象与时间范围:规定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
①需调整出资公司。
对于那些在2027年7月1日之后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五年之内。并需要记录在公司的章程中。
股东需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完成全部认缴资本的缴纳。但公司享有三年的自主变更的权利,公司可以在三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出资登记变更。同时这也为登记机关缓解了登记压力。
即公司认缴日期在2032年6月30日以后,需调整到此日期以前,并按期限交款。
② 不用调整的公司
如果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满五年,或者公司计划在2032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注册资本的,那么不需要对认缴出资期限进行调整。
即公司认缴日期在2032年7月前,不需要调整变更。
3.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规定:
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论其认缴出资期限原定何时,都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所有剩余的认缴注册资本缴清。
缴清后的注册资本同样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即2024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7年7月1日前均需认缴到位。
4、新增出资规定
公司2024年7月1日后的增资,需按照新的《公司法》要求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登记即要同时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自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转为公司。 征求意见稿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但公司不能转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之间也不能相互转转型。 征求意见稿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接受司法调查、羁押或者服刑等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进行实名验证、现场本人办理或者提交公证文件的,当事人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合理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但录音作为实名认证的替代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确认,目前现有技术登记人员还无法确认录音的真实性及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愿。 但这对股东身份意义重大,为现有的公司登记制度解决实名认证找到一个新方向。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司申请使用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公司,应当标明“(集群登记)”字样。
五、授权委托书有了明确要求。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公司登记事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标明其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调整出资。
登记机关应当进行研判,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属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应当要求公司依法及时调整。出资异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明显不符合从事的行业领域特点;
(四)其他违背真实性原则、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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