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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人错了的公司与股东关系

时间:2024-06-12 发布者:admin

 有人认为公司是股东的,股东可以任意支配公司的财物和资产,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投资人因其对公司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公司因股东的投资而成为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法人(公司)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始于公司有效成立之时,止于股东依法退出之日(不合法的退出依然会有连带责任),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公司法》有明文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条款含义如下


      股东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所有混同,就会有其“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使公司的“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把个人的合法财产推入公司债务的泥潭,给股东带来投资“负收益”。公司财物可以“私用”,但不能“私有”;可以“长期使用”,但不能“据为己有”;通俗的说“公司买的不是股东的”,其权证上必须写的是公司。其中公司未分配利润也不是股东私产,不能直接被股东支配。

     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可获取公司利润分配或分红:


      这是公司与股东之间最核心的经济联系。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投资人。作为对出资贡献的回报,股东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获得股息或分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利润分配并非必然,它取决于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分配利润。


      2. 担任高管获取薪资:


      股东如果同时在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如CEO、CFO等),他们可以基于其职务表现和合同约定获得薪资、奖金等报酬。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不仅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即便如此,作为高管的薪酬应当是基于其职务职责和市场标准,而此薪资与其股东的身份没有关系。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能从公司获得分红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


    3、出售股股权而获得收益:


    股东通过出售股权,以确定的股权价格获得基于公司的估值、市场条件、股权的潜在获益等收益,从而实现资本的流动和投资的升值。但转让后对等的也会减少作为股东的权益。


      4、除此之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有:


      表决权: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如董事选举、公司合并或解散等)的表决权。

      剩余财产索取权:若公司清算,偿清所有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将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信息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等信息,以便预判投资策略。


       综上所述:股东与公司的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不是股东的私产,相互保持独立,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就变成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将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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