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规定,7月1日后成立新公司需五年内认缴到位,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规定包含以下含义
1. 在公司注册时,股东可以约定在五年内认缴出资。
2. 认缴出资额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3. 在五年期限内,股东可按照约定逐步缴纳出资。
4.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方式如下: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实物出资:如房屋、设备、原材料等。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公司
股权出资:即以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
债权出资: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对其他公司的债权转为出资。
5.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总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6. 在认缴期限内,股东有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的认定:到账或财产转移,具体见以下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成立实缴出资的公司的,股东有“连坐”风险。
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董事有催缴权利和赔偿责任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董事催缴后失权通知至股东失权。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权可以救济)”。
10.认缴出资不实,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认缴出资”建议及注意事项:
认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承诺,股东在认缴出资后,需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认缴出资义务,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需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 限制权利:公司可能会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
③. 信用受损:可能会影响股东的个人信用。
④. 行政处罚:在不按期出资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应:
①. 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认缴出资义务。
②. 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公司需求,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额。
③. 如有困难无法按时足额出资,应及时与其他股东协商减资。
12.给老公司(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建议:
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可依法变更。具体以下步骤如下:
变更出资日期;2027年前变更出资日期为2032年6月30日以前,具体日期股东会决定;
股东决议:由全体股东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出资数额及出资日期,及时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变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及数额修改公司章程。
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当地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股东会议后30日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各位小伙伴,想要了解更多办理资质内容,请关注我们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