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三大要素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二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是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五大类型
《行政许可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大类型(依据第十二条):
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种行政许可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如:食品经营许可、劳务派遣许可、保安服务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出版物、印刷品经营许可,高危险性体育经营许可,娱乐经营及电影放映许可,营业性演出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
2.特许。这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授予某种特定权利或者配置有限资源。特许是基于行政、社会或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力)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如海域使用许可、排污许可、电信运营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会计师资格等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种行政许可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许可。如标准计量器具核准,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特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一般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主要依靠后期监管规范的行政行为。如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业单位登记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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