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出现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发票应该怎么开呢?
01税局回复:发票应该这么开!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发票应该开给 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
例如,A公司想安装一部电梯,找到了B公司负责安装,安装完成后,C公司支付了此次的安装费,B公司的发票应该开给谁呢?
答:由于A公司是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因此发票应该开给A公司。
为什么会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呢?这个也很好理解,比如实务中,就有子公司购买商品,母公司代为付款的情况。但是不建议大家这样做,因为这涉及到税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四流不一致”,一旦被税局认定为“四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并遭处罚的风险。
02什么是“四流一致”?不一致不行吗?
一、 什么是“四流一致”?
其实,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简单来说,“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税务稽查中, 合同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 殊情况。
二、“四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行吗?
1、真实业务可以“四流不一致”
就像第一部分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做的解答,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业务真实!
2、特定情形可以“四流不一致”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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