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对公司长期未注销情况下的强制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为了完善公司退出制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及时、有效退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1. 适用对象: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
2. 排除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此强制注销制度。
1. 公告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企业名下。
2. 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3. 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强制注销法定事由、拟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1. 异议提出: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2. 异议材料:需提供异议人的相关信息、与拟强制注销公司的关系证明及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
1. 终止情形: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清算等程序中,或存在诉讼、仲裁等情形,或股权被冻结等,公司登记机关将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2. 重启程序:因上述原因终止强制注销程序满3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重启强制注销程序。
1. 决定作出: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2. 决定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强制注销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
1. 公告: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 状态标注: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系统中标注为强制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1. 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2. 名称使用:被强制注销后的公司名称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
1. 依申请恢复:相关部门、债权人等可在强制注销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2. 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强制注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恢复公司登记。
1. 信息共享: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注册系统等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强制注销信息。
2. 档案管理:按公司登记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为了完善公司退出制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及时、有效退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1. 文书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2. 参照适用:分公司强制注销登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3.具体实施日期需根据征求意见后的日期确定。
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强制注销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为完善公司退出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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