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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办公品、食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应注意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时间:2020-07-28 发布者:admin

今天有个会计朋友问我,所在企业经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笼统,比如:“办公品一批”、“食品一批”、“材料一批”、“配件一批”、“日用品一批”、“劳保品一批”等,是否合规?是否在税前扣除上有涉税风险?

当然存在涉税风险。

建议开具发票应填写清楚业务内容名称,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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