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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相互赠送,这三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07-05 发布者:admin

情况一:

     个人之间无偿赠送股权,若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将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征收股权转让的个税。

参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二:

     个人之间互相赠送微信红包,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

      个人之间互相赠送房屋,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符合规定的亲属之间赠送房屋,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的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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