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续实施了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2〕497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2.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 电子税务局如何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答:纳税人可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作废”功能在电子税务局中作废未报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作废栏,系统带出所有未报验的跨域区涉税事项报告后,选择所需作废的报告后,点击下一步,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待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即可。
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作废】
4.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各位小伙伴,想要了解更多税务筹划和办理资质内容,请关注我们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