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这个月我们企业收到了财政补贴100万元,政府部门要求我们提供发票,请问我们能否开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增值税表?
A:若是你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开具“不征税”发票就可以,由于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也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
注意: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开票的时候选择: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但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的具体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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