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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一周咨询热点

时间:2021-07-20 发布者:admin

  1.本月电子税务局出现一个《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需要申报吗?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电子税务局新增“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入口,此功能是在财产行为税十税合一申报的基础上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功能。选择此入口进入后,可以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其他财产行为税一并申报。同时,原有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单独申报入口继续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2. 房产税税源采集时,全部从租计征,也要采集从价计征部分吗?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3.我公司是一家已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现需开具一张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且本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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