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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会计必须审核的五个要点

时间:2021-05-29 发布者:admin

工作中,财务人员通常要参与业务合同签署的审核,即在合同审批流程中加入财务会签环节。但这与企业法务部门的全面性审核不同,财务审核侧重于对合同中涉财条款的审查与核对,具体来讲需要关注以下五个要点。

一、对合同金额的审核

  关注合同金额是否匹配相应的资源项目,并控制在相应的项目额度内,超出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合同正文中的金额信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
  对于框架合同要留意框架合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设置金额上限等。

二、对结算条款的审核

  关注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
  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对于设备类、物资类采购原则上不进行预付款,并按执行进度分批次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比例依据合作商所属信用等级确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项的,应经过管理层特殊审批后方可进行;
  合同结算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现金交易等,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
  如企业明确规定应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结算方式的,不得规定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结算。除总分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等情形外,合同正文中涉及的收款方的账户名称应与合同签订方的名称一致。

三、对涉税事项的审核

  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类型的,发票类型需与合同业务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应结合以合作对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
  对于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票据,应标明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以及包含的税率是多少;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发票类型的,应通过“乙方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以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等模糊方式进行。
  注意行政事业收据的使用范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合作的业务事项,合作内容是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则对方可以提供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报账;
  如果合作内容为超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广告、宣传、培训等经营性业务,则对方应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正规税控发票。

四、对特殊事项的审核  对租赁类合同,需判断租赁形式是否符合企业资产管理规范。

  比如:有些企业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性租赁;对于涉及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设备,不得采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资产;对经营性租赁方式在经济上应具备可行性等要求。
  对关联交易类合同应审核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额度是否符合企业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合同金额是否在年度剩余关联交易额度以内。
  捐赠、赞助类合同应重点审核交易的涉税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非广告性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涉及押金或保证金条款的合同,应审核押金或保证金收据的开具方式。

五、对印花税的处理的审核

  除以上审核内容以外,审核人员一般还负责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工作。

      根据企业合同业务性质、合同类型,选择相应的印花税税目。对于一些特殊项目,还需要出具审核意见。

   比如:对于租赁合同,在合同审批意见中须加入“经审核,该合同为经营租赁合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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