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器械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累计利润440万元,累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10万元,由于今年整体运营形势不好,会计人员为了节省税费资金成本,建议企业将准备买车的计划提前到2019年8月份,因此行政部购车45.2万元.
借:固定资产-汽车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万元
贷:银行存款45.2万元
该固定资产40万元财务人员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并进行了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了。
2019累计实际利润额=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440万元-40万元=400万元
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40-40)*25%=100万元
节税=1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以上案例不属于偷税漏税,企业没有违规行为,该企业会计人员非常好的利用了单价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实现了延期纳税,在当期节省了大量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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