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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00问(四)(未成年人股东、股东继承、失权)

时间:2024-07-12 发布者:admin

13.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答:《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新设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还不宜成为新公司股东。
未成年人只能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一旦股东去世,其未成年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经过继承公正获得股东权利。
另外公司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以上理由。未成年人是否能成为股东要由所在登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14.年纪太大或不识字的人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
答:目前,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人可以成为股东。
1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答:《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股东催缴失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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