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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可以吗?

时间:2023-11-21 发布者:admin

请问: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可以吗?


答复:分情况:


1、若是属于真实业务,恰好每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这样享受了增值税免征优惠,是允许的。若是遇到小规模顶额开票的税务风险评估预警,只要是能够提供出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的。


2、但是从你的描述来看,每月开票额10万元(季度30万),带有人为控制开票金额,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有意避税,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建议:

真实业务真实再现。要正确享受优惠,切记不要歪曲税务优惠政策。


会计人员做账和开票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


企业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参考: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优惠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为9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应当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15万元,全部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填写7月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销售额1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出来的3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减免税优惠,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5、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7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此公司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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