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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6个热点税务问题,今天统一回复!

时间:2023-10-23 发布者:admin

问题一

问题:同样是100万元,年终奖?工资薪金?股东分红?哪一种个税低?

答复:情况一:若是股东的100万元属于分红,个税=100万元*20%=20万元

情况二:若是股东的100万元年终奖,个税=100万元*45%-15160=434840元

情况三:若是股东的100万元工资薪金(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个人承担的社保等),个税=(100-6)*35%-85920=250080元

问题二

问题:公司注销,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的,但是需要留存相关证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意: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购进的货物、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题三

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了,附加税费是否允许退税?

答复:不可以的。留抵退税不退附加税费,但可从后续计税依据中抵税。

注意:预缴增值税申报不允许抵减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四

问题:和总公司签订合同,干一项工程,开发票和打款是分公司行吗?

答复:可以的。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

问题: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了吗?之前税率是多少?

答复:是的,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之前税率是千分之一。

注意: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税务机关向股票的卖出方按照成交金额收取的。这次减半征收,股民卖出股票的税费成本大大降低。是重大利好消息!

参考: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9号)规定,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问题六

问题:股权架构设计中,搭建合伙企业的4大作用和意义?

答复:

1、有效实现钱权分离。GP主要是要权,也就是控制权。LP主要是要钱,也就是分红权。也就是合伙企业能够起到分股不分权的作用。合伙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可以实现以少量的出资获得整个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当作内部高管股权激励的平台。高管装在合伙企业中,后期再出现合伙人引入和合伙人退出的情形时只需要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变更就行,不会影响到实体经营企业。

3、合伙企业内部的合伙人分红,可以自主约定分红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企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变更注册地,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或者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少交一道税,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合伙企业能改变个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是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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