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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5 发布者:admin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征管问题。本文结合上述两个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1.小型微利企业指什么?

       6号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如何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

        根据6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例1:甲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取得营业执照,第三季度开始有营业收入,该企业从业人数第二季度的季度平均值为200人,第三季度的季度平均值为400人,第四季度的季度平均值为300人。2023年甲公司的从业人数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200+400+300)÷3=300(人),从业人数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分支机构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征管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征管公告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征管公告第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例2:乙公司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80人,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第一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23年第二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280人、500人,第二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4000万元、6000万元,截至第二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计算乙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析:2023年第一季度,乙公司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20+280)÷2=20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2000+4000)÷2=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6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乙公司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20×25%×20%=6(万元)。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乙公司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200+(280+500)÷2]÷2=295(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4000+6000)÷2]÷2=4000(万元),虽然这两项指标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截至第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元,因此,乙公司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10×25%-6=71.5(万元)。


6.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征管公告第五条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怎么办?

      根据征管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月预缴吗?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税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应当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企业也可以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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