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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的六个误区!

时间:2023-05-18 发布者:admin

误区


误区一: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按照当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提取的。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当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税,但是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按照当年净利润为基础计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而不能以利润总额、也不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二: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不可以用当年的净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误区三: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持续提取的,也就是企业只要是每年有税后净利润,都可以按照净利润的10%来持续提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误区四: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用途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配股利等,法定盈余公积使用后余额可以为0元。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误区五: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这是税法的要求。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关于年底是否需要提取盈余公积,这个税务上没有要求,只是《公司法》上有规定。


误区六: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没有计提,不得补提,因为会影响当年损益。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若是之前年度没有计提,是允许补提的,补提盈余公积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当年损益,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计入到盈余公积,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3)《公司法》第204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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